买卖合同那些事儿29
送货单签名,成立合同否?
案例简介:
A公司因经营需要多次向何某订购日用生活用品,但双方之间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何某送货后,均由A公司销售人员周某在送货清单上对货品名称、货款金额予以确认。后A公司在支付10万元货款后,以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何某提供的送货单上未加盖公司公章,仅有收货人周某签名为由,拒绝承担剩余5万元的付款责任。何某遂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向何某支付货款5万元。
法院判决:
A公司向何某支付货款5万元。
律师解析:
当事人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一方据以主张权利的送货单上只有收货方工作人员签字但没有收货单位盖章,可以根据签收人特殊身份关系,并结合交易习惯或者其他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本案中,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周某系A公司销售人员,且双方在争议货款发生之前的交易习惯均为周某在送货单签字确认,故人民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律师点评:
不可否认的是,实践中因便捷交易、长期合作等原因,不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直接供货的情况大量存在。但在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出卖人仅凭送货单证明存在买卖事实风险较大。这就要求出卖人要增强风险意识,制作、填写送货单要规范,送货时注意对签收人身份、授权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要求相关单位出具书面合同予以确认。
本期说法律师: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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