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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那些事儿32 网络刷单的合同有效吗?

来源:绵阳晚报 2020-03-27 10:25   https://www.yybnet.net/

案例简介:

某能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在某网络交易平台上发布热水器销售信息,标价为1元/台。邬某发现该信息后,前后四次下单购买热水器并支付货款。能源公司对订购信息予以确认,并在该网络交易平台上登记该商品相继发货,但未向邬某交付上述商品。2015年8月8日,能源公司以产品已经停产为由,向邬某的支付宝账户退回货款4元和运费4元。邬某因未收到货物遂将能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庭审中,能源公司辩称标价系工作人员失误操作所致,但经法院调查后发现,能源公司实际存在刷单行为。而邬某第一次购买系无意,后来3次均是占便宜故意为之。

后经法院调解,佛山某能源公司赔偿邬某第一次购买热水器的损失4000元并返还货款3元和运费4元;

律师解析:

能源公司单方存在刷单行为,能源公司与邬某之间的热水器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之规定,邬某作为网络交易的购买方,在其首次购买热水器时,主观上是善意的,该次购买行为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因能源公司违约导致邬某不能取得其第一次所购热水器,能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后续三笔交易,邬某明知第一次交易存在异常,利用对方存在虚伪表示“捡漏”的心理较为明显,应当以能源公司的真实意思为“刷单”解释其意思表示,而非订立买卖合同,双方之间未形成订立合同的一致意思表示,买卖合同未成立,能源公司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点评:

购买方在遵守网络交易规则前提下的购买行为,其信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如今商家为提高销量而刷单的情形较为普遍,刷单行为违背市场交易诚实信用原则,商家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但是购买者明知商家系刷单而故意捡漏欲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违反公平原则,商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如此处理也有利于规制网络刷单行为,引导网络商户诚信经营,净化网络购物环境,维护网络交易安全和网络交易秩序。

本期说法律师: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小军

地址:绵阳市临园路东段68号富临大都会7幢写字楼3单元18楼法律咨询热线:0816-221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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