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罗曦)昨(8月31)日,记者从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1)日起将施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写入地方性法规,首次将工伤职工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从扩大参保范围、保障农民工权益、提供便捷服务、增强待遇保障、强化法律责任等多角度进一步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岗位工伤风险相对较高,由于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稳定,难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此,《条例》明确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是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对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纳入诚信档案。明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切实解决农民工“参保难”和“待遇保障难”的问题。
据介绍,《条例》将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扩大到不具备劳动关系的超龄从业人员和实习生、规培生等准职业人群,从制度上解除了用工单位、实习单位、培训基地、学校以及这些从业人员遭遇工伤风险的后顾之忧。
《条例》还满足了人民群众就地就近办事需求,将工伤认定部分管辖权限下放到了县级,明确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由参保地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在省本级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条例》明确了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特殊情形,既给职工在疫情防治工作中感染该传染病的情形提供了工伤保障,又规范了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中,以及在工间就餐、休息、如厕时受到事故伤害等情形,能否认定工伤的统一尺度。
《条例》增强了工伤职工的待遇保障力度,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同时规定,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待遇补差责任。
《条例》强化了工伤认定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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