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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B小区系A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1999年9月7日,A公司取得B小区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0年3月,取得建设工程开工证。2000年9月,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2002年12月,取得B小区1#—3#楼的预售许可证。该项目于2002年4月26日竣工验收。2006年7月,取得该项目的大产权证。
2001年4月25日,杨某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杨某购买A公司开发的B小区内的2-D1号房屋。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签订后,杨某于2001年4月26日将全部房价款支付给A公司,A公司收到全部房价款,并为杨某开具收款收据。后A公司未依合同约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合同登记备案。2003年5月28日,A公司向杨某发出房屋入住通知书,通知杨某办理入住手续。杨某于2003年5月28日实际接收房屋。2004年11月,A公司将房屋出卖给李某,并为李某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协助李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杨某知晓后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2-D1号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A公司辩称将房屋出卖给杨某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不予履行。杨某于2006年8月10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于2001年4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
杨某与A公司2001年4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之规定,本案中,A公司与杨某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虽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在起诉前A公司已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应当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
律师点评:
预售是如今房地产销售的一个主要方式,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要亲自到相应楼盘的售楼部,查看开发企业是否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说明此楼盘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千万不可贸然交付合同款项。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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