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人李勇在从事木工作业时意外受伤,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遂将装饰公司、案涉房屋业主刘先生等人诉至法院。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件,最终认定业主刘先生将案涉工程发包给了有资质的装饰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胡桃任建波记者邓勇
装修工人意外受伤房主也成了被告
2019年3月,刘先生为了对自家别墅进行装修,和四川一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随后,装饰公司又将案涉工程分包给第三人元华,合同内容主要为:装饰公司提供全面设计图纸及有义务进行现场技术交底,但不对现场施工人员及财产安全负有任何责任……”
2019年7月,李勇在案涉别墅做装修工程的木工部分时,不慎摔伤。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为了讨要一个说法,李勇随后将装饰公司、刘先生作为被告,元华等作为第三人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以及第三人共同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合计近23万元。
对此,被告装饰公司辩称,李勇并不是在案涉工地做工时受伤,另外公司只是为刘先生的房屋进行装修设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元华则表示,自己与李勇不存在雇佣关系,自己也是受被告装饰公司的指派负责工程施工,其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同时表示,案涉工程的木工项目是承包给了他人唐某某,原告也是受唐某某雇请做木工活,接受其安排和管理,工资也由唐某某支付。对此,唐某某予以了否认,称自己与李勇只是工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房主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李勇系在案涉别墅做木工过程中受伤,法院予以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李勇因本案所受损伤应当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装饰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元华,现元华称其是受装饰公司的指派负责工程施工,案涉工程木工部分是分包给唐某某,但其举出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辩称,唐某某对此也不予认可。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与原告李勇形成劳务关系的一方应为第三人元华,元华作为雇主,其未对雇员尽到足够的安全保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过,李勇因施工受伤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酌定元华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勇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另一方面,关于被告装饰公司、业主刘先生是否也要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装饰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元华,因元华系自然人,无法律规定的相应承包资质,对于原告李勇的损失,装饰公司应当与元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刘先生作为业主,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装饰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
经过认定,李勇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1万余元,第三人元华承担损失的70%,扣除前期已支付的1万元,还应支付李勇14万余元,被告装饰公司对该笔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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