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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来源:绵阳晚报 2020-10-12 10:48   https://www.yybnet.net/

买卖合同那些事儿90

货物检验要及时

案例:

2013年6月23日,杨某与石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杨某向石某购买布料,双方约定了布料的规格、数量、价格以及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截至2014年5月31日,石某已向杨某交付全部货物,且杨某在送货单上均予以签字确认,杨某共计向石某支付了106320元货款,剩余53226元的货款未支付。后石某多次向杨某催收,杨某均未履行付款义务。2017年4月25日,石某再次向杨某发送催款函,杨某回复称最后一批布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剩余货款。2017年5月,石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杨某支付剩余货款。

法院判决:

杨某向石某支付剩余货款53226元。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之规定,若杨某认为布料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在收到布料后及时针对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但杨某在收到布料后直到2017年4月25日才提出质量问题,此时距杨某收到布料已超过两年,应视为石某交付的布料不存在质量问题,杨某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之规定,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后应及时检验,若标的物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应及时向出卖人提出异议,以免错过维护自身权益的最佳时机。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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