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亚东记者邓勇)口头达成了合作协议,却不想一方突然变卦。为了宣泄心中不满,男子陈某某采用了一种极端的报复方式。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就对这样一起毁坏他人财物案进行了判决,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9年,被告陈某某与四川某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有过口头约定,该公司承诺将承接到的一笔广告业务交由被告陈某某具体制作。但该公司在承接到这笔广告业务后,并未履行口头约定,导致被告陈某某心生不满。
为了实施报复,2019年9月2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灰色面包车行驶至绵阳南收费站路口、绵阳市会展中心和永兴镇飞云大道烟厂Y字路口三处位置,使用其携带的喷漆和十字改刀等工具,对四川某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制作的广告牌、形象牌采取喷漆、损坏发光字体等方式进行破坏,造成该三处广告牌、形象牌不同程度损毁,造成损失3.1万元。后在审查起诉阶段,陈某某向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1万元,获得该公司的谅解,表示不追究其责任。
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他人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坦白,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能积极赔偿他人损失,取得他人谅解,认罪认罚,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酌定从宽处理。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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