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柯某1系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职工,柯某1等10人被公司评为2016年度优秀职工,公司以每人3300元的费用奖励优秀员工出境旅游,被奖励的员工可自行选择去或不去,选择去的员工旅游期间照常发放工资,选择不去的员工没有旅游费用,同时需要正常上班。
柯某1等6人选择到越南旅游。2018年4月6日,柯某1等6人吃完晚饭后到酒店的沙滩散步,突然打来的海浪把柯某1卷入海中。2018年4月9日,越南警方发现柯某1遗体并确认死亡。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向市人社局提交对柯某1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材料,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经复议后,省人社厅维持了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柯某1之父柯某2遂以市人社局、省人社厅为被告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审理结果
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是公司为了激励员工工作、提高工作绩效、增强员工凝聚力而鼓励员工参加的一种企业文化活动,具有明显的集体属性,应视作工作原因的延伸,且公司承担了旅游大部分费用,将旅游活动视为正常出勤,并计算工资,故可以视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情形的延伸。法院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省人社厅和市人社局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省人社厅和市人社局随后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柯某1参加的旅游活动是公司奖励优秀员工的一种公司福利,其实质是安排员工带薪休假的一种方式,员工有自主选择权,组织上不具有强制性,且旅游活动与柯某1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或遵从用人单位安排的与工作存在直接关系的事项并无关联,判决:驳回柯某2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柯某1的死亡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分别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等。根据上述条款规定,关于职工在公司奖励旅游过程中伤亡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要根据具体案情分析认定,是否为单位组织或指派,是否因工作原因,是否因工作需要,是否带有强制或鼓励性质,旅游活动内容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旅游费用是否由公司承担是判断的关键要素。
本案中,首先,旅游活动的性质为公司福利,非因工作需要或工作原因。其次,旅游不带有强制性,员工可以选择去或不去,并非受单位指派。第三,在员工选择去与不去后,公司除了支付旅游款项外,未对旅游活动进行组织,员工可以自由出境旅游并选择旅游活动。第四,旅游活动的内容为纯旅游性质,丝毫不带有任何工作任务,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综上,柯某1的死亡不应当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
(市中级人民法院 鲁艳)
新闻推荐
首次线上举办 近20万种优质商品可选购 四川新春年货购物节昨日开幕
春节的脚步越来越近,年味渐浓,你家的年货办好了吗?为抓住岁末年初消费旺季,充分发挥电商购物无接触服务作用,由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四川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