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败诉,除了被判决停止侵权行为,还面临着上百万的赔偿,这对于资金周转本来就困难的企业,无疑是雪上加霜。面对这样的情况,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引导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彰显法院公正文明执行的同时,也为优化营商环境和保护民营经济发展贡献了法治力量。
■张永春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基本案情
科恩有限公司是一家芬兰籍公司,该公司于1984年向我国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KON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起重和运输设备,包括升降机、自动升降机和滑轨等。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是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于1996年12月在江苏省昆山市注册成立,受科恩公司授权生产“KONE”电梯和自动扶梯。2011年,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通力”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电梯等,并于2017年7月27日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科恩有限公司。
2017年2月9日,科恩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以四川某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公司)侵害其“通力”和“KONE”注册商标为由,诉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诉求后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9月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要求四川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适用“通力”字样以及对科恩有限公司享有的“KONE”、“通力”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科恩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100万元,同时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近7万元。判决生效后,四川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科恩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调查了解到,四川公司虽然资金周转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该赔偿金额,但其生产线仍在正常运行,对外也有大量订单,并且还有多笔债权正在通过诉讼和执行实现。如果现在强制对该公司被保全查封的生产设备进行变现,必然会对该公司造成致命的打击,而且设备折旧后也不一定能够完全满足申请执行人所主张的权益。
在与申请执行人的共同代理律师交流中,执行法官了解到,科恩有限公司作为国际著名的设备制造商,在本案的诉求重点是维护品牌形象,打击侵权行为。因此,执行法官以满足申请执行人诉求为出发点,兼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的权益,从善意执行、优化营商环境和保护民营经济角度出发,通过多次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并及时有效地督促四川公司完成拆除相关侵权标识的行为,促使双方产生和解的意愿。在法院的努力下,双方接受了执行法官提出的和解方案,并以此为基础达成了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四川公司如能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前完成公司及分公司名称变更等行为,只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合计16万余元。
案例评析
执行过程中促使当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是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手段,在保证执行强制性的基础上体现了法院执行工作的谦抑善意。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并未直接采取简单粗暴的执行方式对被执行人的生产设备进行拍卖变卖,而是以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为原则,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理念为指导,在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资金财产状况充分调查和掌握的基础上,通过反复沟通交流,准确找到申请执行人的诉求以及双方矛盾的焦点,主动提供解决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的双赢局面,实现了法院强制执行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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