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黄颂杰曹露悦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签订两份购销合同,并按照约定完成了交货,却不想到了约定付款的时间,连一半的货款都没能收回来。几经催要无果后,供货方只能诉诸于法律。近日,经开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9年2月19日、3月7日,四川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公司)和成都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购销合同,约定:由四川公司向成都公司提供触摸一体机、软件、OPS电脑等设备,并负责安装与调试;第一份合同总价51.3万元,需要在交货后,于2019年3月31日前,以现汇或电汇方式一次性全额支付;第二份合同总价4.48万元,支付时间则是在交货后,于2019年4月5日前付清。同时约定,若成都公司逾期付款且四川公司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成都公司需每日支付逾期付款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以逾期付款总额的5%为限。
合同签订后,2019年2月、3月,四川公司按约履行了交货义务,并收到了相关的货物配送签收回单和验收单。2019年3月21日,四川公司向成都公司出具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5.78万元。2019年7月5日,成都公司仅付款20万元。
经开法院审理认为,四川公司与成都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应予以保护。现在,成都公司未按约付清货款,构成违约,应当偿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四川公司主张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未超出违约条款的约定,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由被告成都公司在指定时间内向四川公司给付货款35.78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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