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四川荣刚电梯有限公司
根据我行与你公司于2019年6月5日签订的合同编号:长城银微借字第2019060404990号《借款合同》(下称合同),我行已按约向贵公司提供足额贷款,鉴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贵公司违反合同第10.2.8条、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中第12.3条、第12.8条所列的情形(12.8.10),经我行指出仍不改正。截止2021年1月25日贵公司逾期向我行支付贷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57,046.79元。
现根据合同约定,我行宣布合同项下贷款于2021年1月25日提前到期,请贵公司立即筹措资金并于2021年2月9日归还该合同项下全部结欠本金2,740,000.00元、利息57,046.79元(计至2021年1月25日止),合计2,797,046.79元(金额大写:贰佰柒拾玖万柒仟零肆拾陆元柒角玖分)。同时,我行也不会再向贵公司另行提供新的贷款。
特此通知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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