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那些事儿
人防车位能买卖吗?
案例:
2016年4月,王某与张某签订《车位买卖合同》,约定将张某所有的位于某小区地下车库的车位作价10万元出售给王某,王某依约支付定金5万元。后王某发现张某出售的车位无产权,且属于人防车位,王某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车位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张某返还定金5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车位买卖合同》无效;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王某车位定金50000元。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三十七条“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国防资产属国家所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第九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之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涉案车位系人防车位,人防车位的投资者仅享有使用、管理和获取管理收益的权利,并不完全享有所有权。因此,张某出卖没有办理产权证的人防车位,显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王某与张某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之规定,张某应当返还定金。
律师点评:
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在平时是可以为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也可理解为在人防管理部门备案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停车位使用,取得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人防工程不得进行所有权买卖、让渡。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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