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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0年3月某天,年满9岁的小王因沉迷手机,偷偷拿着压岁钱在某手机店买了一台价值1998元的手机。两个星期后,父亲老王发现此事,便拿着手机到手机店要求全额退货退款,但手机店店主认为手机已被使用过,手机包装也已丢失,拒绝全额退款。老王与手机店店主因此事发生激烈争吵。相关部门多次调解均未果,老王便将手机店起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涉案金额较小,虽然双方争议较大但均有调解意向,经多次调解,最终手机店退还老王1800元。收到款项后,老王当场将手机及其配件等退还手机店,双方就此了结。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到本案中,小王年满9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小王独自购买价值1998元的手机,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且小王的监护人最终也未同意、追认,该手机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但老王作为小王的监护人,也未尽到监护责任。
律师点评:
各位家长要引导和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让孩子懂得购买贵重物品必须经家长同意并由家长陪同购买的道理;同时,家长要保管好家中的现金及支付密码,防止小孩因一时贪玩而不理性消费。广大商家也应增强法治意识,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在发现未成年人购买手机等高价值商品时,理应劝阻,或是要求其在家长陪同下进行购买。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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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热线:0816-221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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