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那些事儿
仅有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成立吗?
案例:
2016年5月,某市海关就其“海关工程核心应用处理节点机房建设采购项目”公开对外招标。大江公司参与了该次招投标活动。2016年6月12日,招标代理机构向大江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大江公司为“海关工程核心应用处理节点机房建设采购项目”的中标方。2016年11月28日,某市海关发函给招标代理机构,表示海关总署决定终止该项采购项目,已核拨到位的经费已收回财政,要求招标代理机构通知中标方大江公司该项目终止。之后,大江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因某市海关单方面取消该项目,已构成违约,要求某市海关补偿大江公司为该项目所付出的各项成本471553元及预期利润1217160元,共计1688713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某市海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大江公司投标费用损失人民币132441.08元及可得利润损失人民币362250元;二、驳回原告大江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合同成立过程要件及立法意旨等方面分析,系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间采购合同法律关系即告成立。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现该市海关擅自解除合同,大江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损失赔偿责任。对于损失赔偿额的确定,合同法规定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得到的利益。大江公司作为中标人请求赔偿损失的范围应该包括:一是在投标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二是要求招标人赔偿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损失即合理利润。
律师点评:
政府采购招投标有招标、投标、发出中标通知书三个部分。在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根据合同法要约及承诺的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故中标通知书送达后,合同之要约承诺阶段已然结束,纵使双方尚未签订书面合同,此时合同也已成立,若擅自变更中标结果,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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