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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那些事儿15

来源:绵阳晚报 2021-05-17 10:51   https://www.yyb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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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民法典对胎儿怎么保护?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规定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律师读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采用总括保护主义,不再采用单独保护主义,其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但要注意四点:

第一:胎儿自受胎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该民事权利能力附法定解除条件,若胎儿分娩出为死体,则法定解除条件成就,胎儿溯及至受胎时便不曾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相反,胎儿若活着出生,所附法定解除条件确定不成就,胎儿便确定在受胎时,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单向度的,这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一样,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只包括享有权利的资格,享有权利的资格包括接受赠与的债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继承权等,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包括负担义务的资格,比如说,通过胎儿的代理人代理胎儿与胎儿订立合同使胎儿负担义务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第三:胎儿自受胎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不需要等待出生,还在受胎时便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民事权利,当然胎儿想要行使其民事权利只能通过胎儿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胎儿接受赠与等行为均由其监护人也就是父母代理,因胎儿还未出生,若取得的财产需要登记,只能以其监护人为权利人完成登记,并附注权利人为胎儿。

第四:若胎儿在受胎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从而获得利益,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所获得的利益该如何处理?因为胎儿娩出时为死体,所以胎儿溯及至其受胎之日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所以所获利益构成不当得利,由胎儿的法定继承人也就是他的父母承担返还该不当得利的责任。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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