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商品销毁现场
3月15日上午,县工商质监局联合县人民法院、县公用事业局、诚信守法企业、个体工商户等28个大英消委会成员单位和“3·15”志愿者,在县城商业步行街集中开展了以“品质消费美好生活”为主题的大型“3·15”宣传活动。
活动期间,县消委会成员单位分别设立宣传站点,县工商质监局、县食药监局、县烟草专卖局等单位在活动现场将2017年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进行了展示,执法人员向群众介绍辨别假冒伪劣商品的方法、发现假冒伪劣商品时的解决途径、消费者享有的权利等,通过宣传让更多的消费者懂得在消费过程中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活动现场悬挂宣传标语4条、宣传展板32个、发放宣传资料1万余份。同时动员大型卖场、超市充分利用LED显示屏及滚动字幕宣传“3·15”活动主题,合力营造宣传氛围。
随后,县工商质监局将现场展示的商标侵权瓶装白酒、不合格家用电器、不合格装饰材料、“傍名牌”食品及生活用品等假冒伪劣商品送往污水处理厂进行了集中销毁,销毁商品货值金额共计20余万元。
典型案例
除草机不能使用消委会帮维权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29日,遂宁市大英县消费者胡先生在大英某经营者处购买了一台除草机500元,试用后出现了熄火故障。于8月30日到店要求更换,但店方以属于易损件为由不予更换。投诉人遂于9月1日,向遂宁市大英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英消委会)投诉,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大英县消委会接到消费者胡先生投诉后,立即着手进行调查调解,并联系了经营者,当天下午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各执一词,分歧较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在大英县消委会的不断努力下,工作人员向经营者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有关规定并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给胡先生更换了一台新的除草机。
【案例评析】
《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本案中,正是依据《消法》的规定,修改后的规定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在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并明确了七日之后经营者应当承担退货、修理、更换义务的情形。另根据,我国《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消费者胡先生购买的除草机,无法正常使用,有明显的质量问题,影响了胡先生正常的农业工作,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可以据上述法律实现自己的请求。给予投诉人重新更换了一台除草机。
(王爱平全媒体记者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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