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春华 唐泽文)4月24日上午,成都市锦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014)锦江知刑初字第1号生产伪劣产品罪案件并当庭宣判,以生产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该案系四川省法院系统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以来,审结的首例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2011年4月,谭某和妻子罗某以及雇佣的两名员工,在成都市锦江区一出租屋内生产假冒伪劣烟草。同年4月26日,罗某及两名员工被公安机关挡获,查扣假云烟、玉溪等695条,以及用于制造假烟的真品香烟562条,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7万余元。2011年9月,罗某及两名雇员被判刑。去年12月28日,谭某在遂宁市被公安机关挡获。
锦江法院认为,谭某在产品中掺假,以假充真,其行为已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因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生产的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系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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