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出台
本报讯 (记者 任鸿)8月6日,记者从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局与遂宁市财政局制定的《遂宁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正式出台。根据《实施细则》,参保职工生育津贴不再按本人生育前12个月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计算,而是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缴费工资计算。这意味着同一个单位的参保职工,生育津贴的计算标准将不再存在个体差异。《实施细则》的出台对遂宁市当前的生育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
首先是扩大了参保范围,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雇工)都为遂宁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
其次,《实施细则》明确用人单位应以当月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为基数,按0.5%的缴费费率,缴纳当月的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无需缴纳生育保险费。在职职工缴费工资的最高限和最低限分别为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60%。此前,生育津贴与职工个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挂钩,统一单位缴纳基数后,同一单位的生育津贴标准也随之统一,即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65再乘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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