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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山区人民法院对拒不协助执行单位开出首张罚单 两家公司分别被罚款 50万

来源:遂宁日报 2018-01-25 09:59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回顾】

近日,记者获悉,因拒不协助执行,船山区人民法院对江西省南昌市某水利公司和某建设管理公司分别开出处以罚款50万元的处罚决定书,这也是船山区人民法院对拒不协助执行单位开出的首张罚单。

据了解,家住船山区的袁某挂靠到江西省南昌市某水利公司和某建设管理公司承建了拉萨市的甲公路工程项目和乙中学建设项目,并向杨某某借款1200万元用于该工程建设,这两个工程已分别于2016年7月和2016年12月竣工,但袁某却无力偿还借款。无奈之下杨某某将袁某起诉至船山区人民法院,并于2016年11月9日申请对两挂靠公司名下的在发包方袁某应领取的工程款项予以了诉讼保全。

因袁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杨某某向船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中,为查明被执行人袁某在发包方领取工程款项等情况(发包方将工程款先转入两挂靠公司的帐户,再由两挂靠公司转给被执行人袁某),船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向两挂靠公司依法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两公司于通知送达后两日内向船山区人民法院提交拉萨市甲公路工程项目和乙中学建设项目的财务记录、收款凭据、结算资料等材料,但两公司对法院的协助调查通知置若罔闻,逾期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2017年12月11日,船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两份,对两家公司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违法行为各处罚款50万元,该罚款决定现已生效。

【以案释法】

承办此案件的法官陈彦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等规定,为办理案件需要,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不得拒绝。此案中,江西省南昌市某水利公司和某建设管理公司在法院向其依法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其行为已违法,应予处罚。此外,当前拒不协助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况时有发生,许多单位和个人出于种种考虑拒不协助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因此,对这种行为必须予以处罚,这也是破解执行难之必需。

(全媒体记者黄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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