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遂宁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遂住保发〔2014〕1号)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遂府办发〔2015〕2号)文件规定,现将申请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租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经开区城市户口,且在经开区落户1年以上的;
2.在市城区范围内(含经开区、河东新区、船山区,下同)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经开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参考依据为2017年度船山区人均可支配收入32496元)。
(二)新就业大学生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2.已与经开区用人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经开区的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
3.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户籍不在市城区范围内;
2.已与经开区用人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经开区的用工主体)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3.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二、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最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申请
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低保家庭),无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申请人属经开区城市户口,并取得户籍1年以上。
2.低收入家庭的租金补贴申请
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的2.5倍以下的家庭(含2.5倍),无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申请人属经开区城市户口,并取得户籍1年以上。
(二)新就业大学生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2.已与经开区用人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经开区的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
3.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三)外来务工人员(包含农民工)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户籍不在市城区范围内;
2.已与经开区用人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经开区的用工主体)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3.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原则上不能申请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及租金补贴。
三、申请材料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
2.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或有效户籍证明原件;
3.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
4.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
(二)新就业大学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Ⅱ》;
2.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婚姻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
3.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
4.社保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
(三)外来务工人员(包含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Ⅱ》(个人申请使用)和《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Ⅲ》(企业统一申请使用);
2.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婚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3.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
4.社保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原件)。
四、保障标准及方式
(一)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含)以下家庭原则上选择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3人以上(含3人)的家庭原则上选择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租金补贴:按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计算。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低保家庭),租金补贴标准:5元/平方米/人/月;城市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标准:2.5元/平方米/人/月。
(三)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方式:待审核、公示符合条件、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公开抽号配租环节,并将配租结果予以公示。轮候期不超过3年,超过3年的按上述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
五、办理程序
(一)城镇居民:在所属居委会(社区)领取并据实填写相应表格,将申请资料与表格交居委会(社区)按程序审核,待审核通过后进行对应的保障。
(二)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包含农民工):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居委会(社区)领取并据实填写相应表格,将申请资料与表格交居委会(社区)按程序审核,待审核通过后进行对应的保障。
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包含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可以由企业向区建设局统一提出申请,并填报《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Ⅲ》和提供申请资料。
六、办理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
七、相关要求
(一)已享受公共租赁实物配租的家庭一律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及租金补贴。
(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与租金补贴不能同时申请,申请人在填写表格时应明确选择什么保障方式。
(三)申请家庭不得虚报家庭成员数、隐瞒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该申请户本次申请保障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方面相关的优惠政策。
(四)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符合条件困难家庭的申请;不得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伙同申请家庭弄虚作假。对违反工作纪律一经查实,严格处理。
(五)公告涉及计算年限截止时间为公告起始日。
(六)咨询、投诉部门及电话:经开区建设局,0825-2256900。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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