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卢艳琼,2018年4月25日驾驶川JDJ906号轿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遂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遂府办函[2017]45号)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遂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遂府办函[2017]4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卢艳琼拒绝领取、未提供有效联系住址等原因无法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川遂交运罚[2018]0456号,现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遂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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