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船山区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船山区消防大队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的检查过程中,船山区消防大队监督检查人员重点查看了该小区的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是否落实、电器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规定等情况。在检查中发现,该小区擅自停用消防设施(消防应急广播、CRT图形显示器、发电机控制设备、电器火灾监控系统被停用),该设施成了摆设,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经调查证实、集体研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船山区消防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该物业管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是我们的管理存在疏忽,消防巡查没有做好,才导致出现这个问题,我们已经深刻地认识到错误,保证不再犯类似错误。”面对处罚,物业公司负责人懊悔地说道。(许锐全媒体记者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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