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兰有斌白杰特约记者黄志富)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七旬老汉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涉案金额高达882万余元。日前,江油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案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
现年71岁的被告人王某,是遂宁市船山区南强镇某村人,小学文化。为谋利,王某伙同35岁的蓬溪县人杨某从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李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江油市某矿业公司、江油市某钢铁制品公司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从北川某水泥有限公司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从安州区某水泥有限公司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计税共计531.5万余元、税额共计77.2万余元。其中杨某参与了2015年5月至2015年6月虚开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共计88.5万余元、税额共计12.8万余元。李某已将上述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申报抵扣税款。
6月13日,江油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人王某、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也未作辩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发生直接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刑法》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条目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因此,无论是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还是自己购买增值税发票都应受到法律的惩处。”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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