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焕庆、张静、朱成武、赵玉昶:
本院受理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肥商初字第 5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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