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素华、魏峰:
本院受理原告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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