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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王冰与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肥城市东方恒美家电商城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2015)肥民初字第 1822 号】,申请人王冰申请对 (2010)肥商初字第 127 号案件中声明书中“王冰”的签名是否其本人签名作出鉴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一周星期四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鉴定机构选择室选择鉴定机构。届时,请本人携带有关身份证明或代理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准时参加。逾期不到,则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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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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