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和芳:
2010年6月10日,您与我公司签订了YS0009693号《商品房预售合同》,通过按揭方式购买我公司开发建设的名仕尚座项目A栋2单元19层1902号房。根据合同约定:买受人通过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在未取得抵押登记之前,已拖欠贷款银行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借款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或者因其他理由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出卖人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价收回房屋……截至本通知发出之日,您已违反上述约定,故我公司决定与您解除合同,并原价收回房屋。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协助我公司办理合同解除的相关手续,并返还已交付的房屋,逾期我公司将通过相关途径予以解决。
特此通知
山东泰安中侨迪尔置业有限公司
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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