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14日讯(记者 米广莉)上半年,泰安市共有45家非煤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泰安市严把非煤矿山企业提交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时间,督促辖区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市安监局提报申请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完整材料;依法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证照管理,《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超期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企业终止生产活动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安监局报市安监局,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监部门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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