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份以来,泰安市开始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整合,统一城乡医保政策,进一步健全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目前,整合工作已经基本结束,新拟定的《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出台,居民可从今年9月份开始缴费,从2015年1月1日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新《办法》出台后,城乡居民在参保、医疗待遇等方面与原来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有所不同,提醒城乡居民多加关注。
缴费一制两档
新《办法》将城镇和农村居民不同的缴费标准进行了统一,按照一制两档的方法确定了两个缴费档次,一档(低档)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二档(高档)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居民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医疗保障需求,自由选择缴费档次,高档缴费享受高档待遇。2014年城乡居民的政府财政补助为每人每年320元,2015年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
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按照低档标准缴费,享受高档医保待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等人群将有一定资助。新生儿母亲在泰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且当年正常缴费的,新生儿当年不缴费,可享受当年低档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报销待遇两档不同
新《办法》在缴费标准、住院待遇、门诊统筹待遇、生育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补助、医保药品目录六个方面的城乡标准进行了统一。但是,根据缴费标准两档的区别,城乡居民在享受报销待遇上会有不同,缴费标准较高的,享受的报销待遇也相对会高。
在住院标准上,新《办法》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6万元。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居民在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二级、三级定点医院住院的,起付线分别为200元、600元、10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基本药物为90%)、70%、55%;按照二档缴费标准缴费的,起付线则有所降低,分别是200元、400元、800元,报销比例为85%(基本药物为90%)、75%、65%,整体提高。在定点生育医疗机构分娩产生的费用,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限额结算标准为低档800元,高档1300元。
在门诊统筹待遇上,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城乡统一。
在门诊慢性病补助上,将原农村居民规定了12种门诊慢性病、11种门诊重大特殊病和城镇居民20种门诊慢性病种整合为30种,其中甲类病种13种,乙类病种17种。甲类病种最高补助限额按两档缴费标准分别为一档3万元、二档4万元。鉴于原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乙类病种补助限额差距较大,有的病种限额还需聘请专家研究确定,因此乙类病种及补助限额将在下一步制定出台的实施细则中另行公布。
在药品目录上,将原新农合药品目录扩大,城乡居民药品目录统一归并为2300种,不再有城乡差别。
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为集中参保缴费期
新《办法》规定的居民医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出务工人员集中参保缴费期可适当延长至次年2月底。参保居民应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选择下一年度的缴费档次,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档次确定后,年度内不能进行变更。
需要居民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在集中缴费期内还没有缴费的,个人就需要缴纳包括财政补助在内的全额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的,需要缴纳中断期间包括财政补助在内的全额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补缴完成30天以后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记者 朱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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