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宁传顺:
申请人刘伟与你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本会仲裁规则之规定,仲裁庭经缺席审理,已审理终结,现依法作出〔2013〕泰仲裁字第135号《泰安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现依法向你送达此仲裁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请自动履行仲裁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逾期仍不能履行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山东]泰安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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