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意外亡故引发的社会现象被称为失独。独生子女伤亡使家庭承受精神打击的同时可能会遭遇经济困难,逐步演化为新的社会弱势群体。另外,独生子女去世后,父母容易陷入精神自行封闭状态,失独家庭将会濒临崩溃的困境。国家及全社会都应该正视失独群体的存在。如何帮助他们,用什么样的态度对待他们,关乎社会稳定,考验一个国家的文明。公证在这方面有着独特的法律作用。
2014年9月的一天,一对年过半百的李姓夫妻来到我处,要求把他们倾一生积蓄为儿子李甲购买的婚前房产,过到丧偶儿媳张某和孙女李乙的名下。这种公公婆婆主动将财产权利让与丧偶儿媳的事情并不多见,通过交谈,公证员弄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老夫妻俩老来得子(李甲),用多年的积蓄为其购买了一套结婚用的房子。后李甲和张某结婚,婚后生下女儿李乙,全家正过着幸福的生活,突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李甲遭遇车祸死亡。两位老人痛不欲生,为安慰老人,儿媳张某担负起照顾两位老人的责任,但张某又要工作,还要照顾孩子,压力很大,经别人撮合,和周某再婚,两人商议共同承担起照顾老人的责任。两位老人非常感激儿媳的美德,决定将儿子李甲名下的财产转到儿媳张某身上,一是报答张某的孝心,二是方便孙女李乙的入学。
如何保障失独家庭的老人赡养,公证员提出了数个不同方案。一种方案是由李姓夫妻与张某、周某签订赡养遗赠协议,由李姓夫妻继承儿子的遗产,然后将继承的份额遗赠给赡养人张某、周某。第二种方案是由李姓夫妻继承儿子的遗产,然后将继承的份额附条件赠给赡养人张某、周某。第三种方案是先由李姓夫妻继承儿子的遗产,然后将继承的份额赠给赡养人张某、周某。张某、周某另外向李姓夫妻提供赡养保证书。公证员认为:赡养遗赠协议虽然能够解决失独老人的赡养问题,但涉及的赠与财产在受赡养人死亡后才能转移,目前不能解决房屋产权全部过户到张某、周某名下的问题,理由是:附条件赠与公证,房管局不接受,对附条件赠与不予过户。市公证处经过业务研讨,认为第三种方案最佳,由李姓夫妻继承儿子的遗产,然后将继承的份额赠给赡养人张某、周某,张某、周某再向李姓夫妻提供赡养保证书的公证设计无疑是保障失独老人利益的最佳方案。该方案既能将房屋过户到继承人及赡养人名下,又能从法律的角度维护失独家庭的利益。
综上分析,张某在李甲去世后,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完全的继承权,同时和周某再婚后,两人共同担负起了照顾失独公公婆婆的义务,由于她的孝心感动了公婆,公婆自愿将儿子的个人房产过户到再婚儿媳张某名下。为了兼顾各方利益,特别是保护失独老人的未来赡养,公证处为他们设计了先继承,后赠与,外加赡养保证的公证方案。既圆了申请人的心愿,又保障了失独家庭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对公证处提出的公证方案非常满意,赞誉说:“公证考虑周,夕阳有保障。”
面对失独家庭的财产公证,公证处该如何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这是职业公证员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公证机构作为法定的非盈利性证明机构,对整个社会的安定、和谐和发展负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而履行公证社会责任是公证行业的核心价值观。静水深流,润物无声。家事虽小,事关大局。公证社会责任的履行是在平凡中显重要,在细微处见真功。
泰安市公证处通过办理这起失独家庭的财产公证,在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原意后,提出一个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公证方案,体现了公证行业发挥社会管理职能,维护家庭和谐的社会职能。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公证机构作为最基层的法律服务机构,积极、主动履行为民服务的社会责任,通过公证个案夯实构建和谐社会的基层基础,充分体现了公证机构的社会责任。
□泰安市公证处 邹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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