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14日讯(记者 米广莉)泰安各县市区原民办代课教师补助目前正陆续开始发放,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不满1年的教龄按照1年计算。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向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补助的实施意见》,此次发放范围是:凡现为山东省户口,山东省全面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截至2002年12月31日)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农村公办幼儿园)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含1年),离开教师岗位再没有被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录用,且已经年满60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
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意见实施前已经死亡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因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者刑事犯罪被辞退和开除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发放标准为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按教龄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发放,剩余不满1年的教龄按1年计算。
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岁的,从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已超过60岁的,从2014年1月1日起发放,其超过的年限不再补发。
经县(市、区)核准的符合条件人员,其教龄补助发放业务的经办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承担,统一使用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渠道,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待遇统筹管理、规范发放。《山东省教育厅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山东省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鲁教人字(2012)20号)规定发放的工作年限补助,参照《关于向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补助的实施意见》规定,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发放。对山东省全面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截至2002年12月31日)以后在公办中小学任教的人员,其补助年限截至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月1日以后山东省中小学招用代课教师,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教师补助发放全省统一步调,泰安市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原民办教师社保卡将陆续发放到当事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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