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又称公断,它是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将争议交给仲裁机构居中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仲裁是一种与诉讼并行的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国际通行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方式。
泰安仲裁委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包括:经济合同纠纷、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和房地产、知识产权、金融、证券、期货交易等合同纠纷,也包括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即双方自愿仲裁的非合同经济仲裁纠纷。仲裁不受地域和级别的限制,国内国外的任何当事人都可以选择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只要订立合同时,双方约定泰安仲裁委,发生纠纷时就可以到泰安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另外,泰安仲裁委员会有一些不受理的争议或纠纷,主要包括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有以下几个特点: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采取自愿原则,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当事人还有权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名册中选择其所信赖的人士来处理争议。涉外仲裁的当事人双方还可以自愿约定采用那些仲裁规则和适应的法律等。2.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涉外仲裁的裁决,只要被请求执行方所在国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或是成员国,如果当事人向被执行人所在国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就得依其国内法予以强制执行。3.一裁终局。即裁决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4.不公开审理。防止泄露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专利、专有技术等。更为重要的是仲裁使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不受影响,也使双方当事人在感情上容易接受,有利于日后继续生意往来。5.独立、公平、公正。仲裁案件可以得到公正妥善的处理。第一、仲裁是由仲裁庭独立进行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仲裁庭;第二、由于经济纠纷多涉及特殊知识领域,仲裁委员会聘请的仲裁员都是公道正派有名望的专家,而且仲裁中处于第三人地位,更具公正性;第三、为了保证仲裁公正公平,泰安仲裁委员会对所聘任的仲裁员进行了系统规范的严格管理,以确保仲裁员在仲裁的过程中遵纪守法。
市民可以登录仲裁委仲裁网站,或到泰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泰安报业大厦14楼)咨询了解相关仲裁知识,还可以拨打6992676热线电话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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