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我单位派遣工焦美同志截至2014年6月4日止,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孕期休养假、产假、哺乳假均已休完,迄今仍因个人原因不能回用工单位正常上班,期间用工单位多次与其电话联系,迟迟不予答复,严重违反了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故本单位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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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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