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做了具体明确的限定,规定具备一定条件的人才能担任仲裁员,即通常称谓的“三八两高”。《仲裁法》第1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仲裁员的聘任条件:仲裁员应当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条件,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公道正派,诚实信用,认真勤勉,注重效率;热爱仲裁事业,接受本会管理,自觉遵守本会的各项制度、规章;具有法律知识,熟悉仲裁法和仲裁程序;认真执行法律、法规,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头脑清晰,思维敏捷,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仲裁案件审理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年龄可适当放宽。《仲裁员管理办法》第二条还规定,下列行业、专业领域的仲裁员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外,还应当兼备以下条件:从事律师工作的:1、具有同行公认的较高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办案经验;2、在律师执业中无不良反映。从事经济贸易工作的:1、所从事专业领域的业务权威;2、在其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工作的:1、从事与法律、经济相关的业务工作;2、单位负责人或职务相当于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退休法官:1、曾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2、退休后从事涉法工作。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高层管理工作满8年。担任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程序。需由本人申请,如实填写《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由其所在单位或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经本会办公室审查,报本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聘任后,颁发聘书和仲裁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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