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日讯(记者 张澍沛)近日,记者获悉,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按照《办法》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中药材实施检疫准入制度,负责制定、调整允许进境中药材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以及产品种类;向我国境内出口中药材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境外生产企业),要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出境中药材应当符合中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输入国家对向其输出中药材的境外生产企业有注册登记要求的,出口生产企业要经检验检疫部门注册登记,经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评估,统一向输入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推荐。
对此,泰安检验检疫局提醒相关企业,全面了解新规定的内容,及时做好进出口中药材的准备工作。进境中药材须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在签订贸易合同前,须按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出口企业要强化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企业自身质量管理,落实好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严把原料验收关,确保出口中药材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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