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13日讯(记者 张中乾)泰安市自2015年12月1日起开展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共分3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15年12月1日到2016年1月31日,重点抓好宣传教育,严格做好烟花爆竹零售布点规划和许可,组织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第二阶段从2016年2月1日到2月22日,重点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安全监管。第三阶段从2016年2月23日到3月10日,重点抓好零售网点剩余的烟花爆竹回收和储存的安全监管,做好经营旺季后期各项安全监管工作。
活动要求,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业户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企业和零售经营业户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各批发企业要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严禁采购、销售非法和假冒、伪劣、超标的烟花爆竹产品,严禁超量存放、超范围经营、擅自改变经营地点和在库房内拆箱分装,储存产品严格按照规定分级分类分库存放,配送运输车辆符合要求,对所经营的产品一律张贴标识码,并将产品信息录入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使用《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依法签订购销合同,规范填写合同各项内容,严禁无书面合同购买、销售烟花爆竹,确保安全生产。
各零售经营单位、业户要落实安全责任,春节期间实行专店销售,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做到一证一点,配足配齐消防器材和警示标识,严禁超量存放,严禁销售违禁产品,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现象,2个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少于50米,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严禁集中、连片和走街串巷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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