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18日讯(记者 秦承娇)元宵将至,为消除因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明文规定,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指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因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组织社区(村)积极开展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所辖区域巡逻检查,发现燃放孔明灯的,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时,广大市民要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的危害性,坚决禁止燃放孔明灯,从自身做起,不制作、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安全、平安、文明过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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