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孙健
问: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答:泰安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含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问: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个人缴费设两个档次:一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40元,二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
问: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居民的医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出务工人员集中参保缴费期可适当延长至次年2月底。参保居民应于集中参保缴费期内选择下一年度的缴费档次,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超过集中缴费期缴费的,个人须全额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财政补助部分)。缴费档次一经确定,年度内不予变更。
新生儿母亲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且当年正常缴费的,新生儿当年不需缴费,按照一档缴费标准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也可根据医疗保障需求,选择按一档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二档标准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自2015年起,居民应按时连续参保缴费。首次参保的,须全额补缴自2015年以来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财政补助部分),自补缴之日起90日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参保缴费期间和补缴之日起90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须全额缴纳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财政补助部分),自补缴之日起30日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问:参保居民如何住院治疗?
答:(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就医制度。参保居民住院,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尚未领取社保卡的,持本人身份证)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核对人、证是否相符,审核病种是否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时将患者的住院信息网上备案。
(2)起付标准。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参保居民在定点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一级和二级定点医院、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每次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600元、1000元;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每次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800元。
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精神病(重性)、结核病、血友病8个病种,一个医疗年度内在本市内定点医院多次住院治疗的,仅执行最高级别医院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3)报销比例。参保居民在定点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一级和二级定点医院、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分别为85%(基本药物为90%)、70%、55%,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分别为85%(基本药物为90%)、75%、65%。
(4)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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