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27日讯(通讯员 张岳)近日,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印发《泰安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有效调动全社会发明创造热情,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奖励、服务等。在专利创造方面,进一步强化了专利质量导向,加大了对发明专利的支持力度。
《办法》规定:对市域内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阶段后,每件最高给予1000元的资助;企事业单位首件发明专利授权,给予代理费、申请费全额资助;企事业单位维持5年以上(含5年)且已转化实施的国内外发明专利,择优每件给予2000元(国内发明专利)、8000元(国外发明专利)的年费资助;企事业单位年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上(含5件)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补助,10件以上(含10件)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办法》同时规定:对获得专利创造资金资助的单位,应拿出不低于50%的资金用于奖励专利发明人。
《办法》还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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