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钢,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70911197905105274。
该同志于2011年1月10日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本期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该同志自2016年3月1日旷工,违反了公司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公司人事制度相关规定,经公司研究并征求工会同意,决定自2016年3月15日起解除与该同志的劳动合同。
如对公司决定不服,可自收到该决定后一年内,向泰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普瑞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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