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孙健
问:泰安市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何规定?答:泰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即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公布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问:职工在哪几种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工伤?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问:发生工伤后应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待遇如何享受?
答:工伤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制度,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可到任一家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需紧急抢救的,可到就近公立医院救治,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职工因公出差发生工伤的,可到当地乡镇以上公立医院救治。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不论是门诊治疗还是住院治疗,由经治医生在《泰安市工伤职工门诊、住院治疗备案表》上填写受伤部位及伤情、单位填写发生伤害的原因,2日内由单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备案手续。职工因公出差发生工伤的,3日内由单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备案手续。工伤职工因伤势严重需转往市外住院治疗的,按照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由工伤保险定点医院经治科室提出转院意见,经单位同意,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院治疗。
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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