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24日讯(记者 徐文莉 通讯员 唐恒勇)近日,市人社局、财政局、卫计委印发《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根据规定,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按158天计算;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生育津贴按15天计算,医疗费300元;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生育津贴按42天计算,医疗费600元。
2016年1月22日以后生育的职工,按照通知规定的天数计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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