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韩波
暑期将至,全国铁路即将迎来暑运高峰。近日,成都大二学生小胡下车后发现火车票丢失,出站时被告知需要补票,小胡对火车票实名制如何执行提出了质疑。实名购买火车票丢失后如何补票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话题。
旅客:下车后发现丢票
被告知必须补票出站
6月10日,旅客小胡和朋友到西安旅游,随后又前往华山。14日下午1时许,他返回西安出火车站时,发现火车票丢失,出站口负责检票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补票。小胡认为现在是实名制购票,车票上有身份信息,二维码也可扫描,可以通过查询购票记录来解决问题。
记者了解到,近期多地的火车站也出现了类似情况。有部分旅客反映,车票在列车上丢失了,出站时被工作人员拦下,要求其必须补票才能出站,这令很多旅客感到非常费解,“现在火车票都实名制了,车票丢了,在系统里查询一下不就行了么?”
对于旅客的疑问,铁路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工作人员在出站口检票是在按规定办事,另外,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验票时能作为凭证依据只有火车票本身,其他如12306购票短信、保险凭证等,都不能作为验票凭证。
铁路部门:乘车前和乘车中
丢票可以补救
记者从泰山火车站获悉,2011年,铁路全面实行车票实名制后,曾有旅客反映购票后车票遗失,被车站要求重新购票,做法很不合理。对此,铁路部门于2012年5月出台了“挂失补”办法,让实名制火车票丢失有了补救的措施,但是补救是有时间规定的。
旅客如果在乘车前发现车票丢失,可在不晚于票面发车站停止检票时间前20分钟到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办理时,须提供购票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原车票乘车日期和购票地车站名称等,经车站确认无误后,按原车票车次、席位、票价重新购买一张新车票。旅客持新车票乘车时,应向列车工作人员声明;到站前经列车长确认该席位使用正常的,将开具客运记录交给旅客。旅客在到站后24小时内,可凭客运记录、新车票和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至退票窗口办理新车票退票。
不过,修订后的规定并没有对“旅客在乘车途中遗失车票”的情况作出特别说明。目前,铁路方面仍在执行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其中,有关“丢失车票的处理”是第四十三条:“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买。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退票核收退票费。旅客在到站出站后提出的不予退票。”
车站:下车后发现丢票只能补票出站
旨在杜绝逃票
“所以,如果在出站时旅客提出车票丢失的,检票人员是按《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要求相关旅客补办车票,并没有刻意为难旅客。”车站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来说,还没有更好的补救措施,一般车站都会要求旅客补票后才能出站。”
一位长期在补票窗口工作的铁路工作人员解释,以现在铁路部门的技术手段和核验方式,旅客下车后铁路部门无法确认其是否真的丢失了车票,给逃票留下空间。
举个例子,A购买了泰安去往北京的车票,他的朋友B也要乘这趟车,但他只买了同一趟车泰安到德州的车票。到达北京后,A把车票给了B,让B先出站,因为出站不查身份证,B顺利拿着A的车票出站了。A下车后可以称车票丢失,这时实名购票记录也确实能够查到A的购票记录,铁路部门无法判断其是否真的丢了车票,所以A需要补票出站。
售票窗口工作人员表示,平常办理补票手续的情况并不是很多,在春运、暑运期间会比较多。铁路部门特别提醒,暑期将至,全国铁路即将迎来暑运高峰。目前火车票依然是旅客乘车的重要凭证,在乘车过程中需要妥善保管。
律师:《客规》放到现在使用存在不合理之处
应该修改
律师认为,《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在1997年使用是合理的,但放到现在使用存在不合理之处,应该修改。他指出,实行实名制购票以后,旅客和铁路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车票是证明合同的证据,但非唯一证据,如有其他证据证明已购票,则合同亦是成立。譬如购票软件上的信息、购票网上订单等,这些与火车站购票记录对应,即是有效的合同证据。所以不能以无票就否定合同关系,要求旅客补票。
有不少网友认为,旅客购买火车票后,有妥善保管好车票的义务,如果因自身疏忽导致车票遗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铁路部门可按票款的一定比例收取补票手续费等。这样一来,旅客就能更加注意保管好车票了,乘车途中遗失车票的情况,也就能大幅减少。一些网友还呼吁,针对有旅客利用遗失车票为借口,伙同他人进行逃票,铁路部门应加大处罚力度,并建议有关方面将逃票行为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增加逃票者的违法成本。
乘火车出站验票应改改了
近日,成都大学生小胡因火车票丢失,在西安火车站出站时被要求补票一事,引发人们热议。在实名制购票的大背景和加速建设信用社会的大环境下,铁路方面还“固守”出站验票的老办法,强制有足够购票证据的消费者重新购票,这应改改了。
目前,铁路方面仍在执行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其中,有关“丢失车票的处理”是第四十三条:“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买。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退票核收退票费。”
从消费者的角度分析,这一条款中有三项“单方面强制性”处理方式,明显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一是“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买”,就是说,已经买过一次票,但只要丢失还得再买一次;二是“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就是说在车上丢了票,而旅客证明不了自己从哪里上的车,就要从始发站补起;三是“退票核收退票费”,就是说补票之后找到原票,须找列车长开具证明,再到目的站去退所补的票,还要收取“退票费”。
针对铁路方面的强制性规定,有声音质疑既然消费者可在网上购票、进站扫描身份证,铁路方为什么不能通过网络查验旅客购票和进出站信息?治理逃票靠“脚疼医脚”的出站验票模式也好,利用规则强制已经购票旅客“补票”也罢,都从侧面反映出铁路方面没有根据形势的发展与时俱进。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铁路部门其实完全可以据此创新监管模式,例如以抽检替代普检,探索对逃票者的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如果被抽检到的旅客经查验确属逃票的,铁路、民航、金融等部门可将其纳入黑名单,让逃票的失信者“寸步难行”。
在建设信用中国的道路上,公众乐于看到,经历全面改革的铁路经营者能够更加开明,学会牵住信用的牛鼻子,用更加高效的做法替代出站验票的老办法。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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