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李宁
2015年4月,张女士来到公证处,称其前夫有张银行卡不知道密码,银行要求提供公证书,她代孩子高某某咨询并申办继承权公证。公证员仔细询问情况,了解到,被继承人高某与张女士结婚后生育一子高某某,后2009年高某与张女士离婚,孩子高某某由张女士抚养。2015年,高某死亡。公证员还了解到,高某未再婚,只生育子女高某某一人,高某父母均已先于高某死亡。因高某某年仅11岁,母亲张女士是其法定代理人。
公证员依法要求张女士提供了相关材料,核实材料内容属实,符合受理条件后,受理了这起继承公证。因这起继承公证只面对一个当事人,本着谨慎负责的态度,公证员再次调查确认了高某的婚姻状况及家庭成员情况后,向张女士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本以为一起简单的继承权公证就此结束,没想到2015年10月,张女士再次来到了公证处,找到了当时为其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公证员,称高某单位将死亡抚恤金也打到了高某账户上,现在银行又要求再出具一份继承权公证书。
泰安市公证处在了解当事人的情况之后,迅速对该案进行了分析研究:首先,高某名下账户内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高某的遗产?讨论结果认为:死亡抚恤金是高某去世后,单位给予高某近亲属在精神上予以抚慰的补偿金。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虽被打到了高某账户,但并不属于高某的遗产。其次,既然不属于遗产,就不能再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哪究竟应该出具什么公证事项的公证书呢?
在高某继承权公证中,被继承人高某离婚后未再婚,父母已先于其死亡,子女只有高某某一人,第一顺位继承人只有高某某一人,而死亡抚恤金的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即父母、配偶、子女,与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重合的,也就是说,死亡抚恤金的权利人只有高某某一人。利用这一点,公证员提出可以为其办理声明公证。声明书中最主要内容有两点:一是高某某系上述死亡抚恤金的唯一享有者;二是张女士代孩子高某某领取死亡抚恤金,并承诺用于高某某的生活及教育。
张女士表示认可高某某系上述死亡抚恤金的唯一享有者的事实并愿意承诺死亡抚恤金用于高某某的生活及教育。公证员帮助张女士起草了声明书,出具了声明书公证书。张女士拿到公证书后赶紧去了银行,当天就打回电话激动地说:“谢谢你们了,我终于把死亡抚恤金取出来了,多亏你们公证员想办法,公证处真的是在帮我们解决生活中的难题,为我们老百姓办实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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