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广大纳税人全面了解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告如下:
一、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小型微利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具体参照国家禁止和限制类产业目录。
(二)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万元。
(三)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万元。
其中: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三、文件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年1月1日至年月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年1月1日至年月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万元(含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自年1月1日至年月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万元(含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年月1日起至年月日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万元至万元(含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及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五、以前年度预缴申报时暂未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月(季)度应预缴的税款中自行计算抵减;若企业月(季)度预缴时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六、企业主动放弃享受优惠的,需填写放弃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证明,报主管税务所(分局)留存。
七、既自愿放弃享受优惠政策又不填写放弃优惠证明的,由县级税务机关转交稽查或督察处理。
泰安市地方税务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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