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下简称《方案》)中,一句不起眼的“适时提出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相关立法建议”引发了人们的诸多猜测。自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着重提出后,家庭农场在各地纷纷注册落地。但尴尬的是,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主体相比,家庭农场并非是一种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法律适用上并不明确,在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
家庭农场,这个来源于政策文件、由各地行政部门自行管理的新型主体,有望通过立法形式,进一步规范,消除其模糊的法律界定。
一个农场
多个身份
2013年发布的《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中规定》:家庭农场可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登记为合伙企业、公司等其他组织形式。该文件还规定:农村家庭成员超过5人,可以自然人身份登记“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这就是说,“家庭农场”的本质身份并不确定。放眼全国,各地也对家庭农场的注册准入设置了类似的门槛,对其法人地位也没有确切的认定。
在实际运营中,这种身份的模糊就可能带来一些问题。宁阳县农办主任桑逢杰说:“如果发生破产,按照个体工商户来登记家庭农场,就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就要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明确底线
也要留好弹性
在桑逢杰看来,理清这类问题并不复杂,不需要单独立法,只不过在相关适用法律上要进行相关说明,进一步明确其权责。但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教授薛兴利、德州市陵城区经管局副局长马德军认为:应该将家庭农场明确为一种新的法人主体。
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对家庭农场的进入、运营和退出,法律都应进行统一的更明确的界定。目前,各地在注册家庭农场时,都对户口、土地流转面积、主要劳动力是否为家庭成员进行了要求。在《方案》中,也提出“重点发展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薛兴利说:“一些地方规定,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这点应该改变,因为农民不是一个身份概念,应该是职业概念了。我认为,只要实际从事农业就可以成立家庭农场。”
经营了一万亩耕地的德州市陵城区德强家庭农场农场主冯树强说:“一些规定要留有弹性,尊重各地的实际情况。比如说,我这边用的都是大马力拖拉机,还上了烘干设备。如果限定在经营几百亩地,对我来说就不适用。”马德军说:“在运营中,不应该对农场规定死,要确定底线,留好弹性。”
完善法律
为发展清除障碍
除了家庭农场自身,影响家庭农场发展的相关法律也应该进一步完善。有研究显示,家庭农场的形成与壮大,需要的制度条件至少应该包括:以专业化分工为基础的劳动力市场制度;具有稳定明晰的产权且可规模化集中的土地制度;以农业机械化、金融服务、市场信息与科技信息服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制度等。这其中,土地能否顺利流转,是家庭农场得以生存的前提条件。
在江苏省苏州市经营一家家庭农场的王昊(化名)说:“只要是家庭农场,就都需要流转土地。但是,我们这边土地流转最多三年一签,有时候农民还中途反悔抬价。这种情况,不利于农场的长久经营。”他认为,随着土地确权的推进,家庭农场要想获得长期稳定的可耕种土地,必然依赖于法律环境的改善,使农场的土地经营权能得到更多的保护。
家庭农场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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