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道路交通违法及
交通事故涉案车辆的公告
2016年 1月1日前因涉及交通违法或者交通事故,被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扣留的二轮(包括轻便)摩托车、二轮电动车、自行车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请携带有关凭证于2017年 2月2日前到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联系人:李警官
联系电话:0538-7283535
特此公告。
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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