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天水市秦州区法院根据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决定对患有精神疾病暴力行凶的王某进行强制医疗,该案成为天水市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本报记者 马国顺
通 讯 员 彭爱铭
案件回放:凶手被强制医疗
2012年12月11日,天水市秦州区平南镇某村村民王某因怀疑妻子与同村村民王西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持刀将王西某砍伤。后经司法鉴定,王某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受精神病性症状支配,丧失了实质性的辨认及控制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
2013年5月13日,秦州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出对王某进行强制医疗申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王某对被害人王西某实施暴力行为,致其轻伤,严重危害公民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王某系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予强制医疗,故作出了对王某强制医疗的决定。
律师说法:这是法治的进步
针对此案,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高秉明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一法律条款的增加和明确,不仅填补了法律的空白,更是一种人文精神的体现和法治建设的进步。
他说,精神病人本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是值得关注与同情的人群之一,同时,具有一定攻击性的精神病人又可能侵犯他人、危害社会。因此,世界各国都采取措施对精神病人进行管理和医治,既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又促进精神病人回归社会。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四章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进一步明确了刑事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规范了刑事强制医疗的申请、审查、决定、解除和监督环节,明确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提请主体、决定主体、参与主体、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具有两方面重要意义:
一是弥补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强制医疗规定的空白,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相关人员的权利,为刑法第18条的贯彻实施提供保障,为刑事强制医疗在实践中的扩大适用奠定制度基础。
二是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确立了司法审查原则。刑事强制医疗具有医学关怀的追求,但本质上是对精神病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因此应当由中立的第三方对关乎公民自由的重大事项作出独立、公正的裁决。新刑诉法规定由法院以合议庭的方式对是否适用强制医疗进行审查,法官可以在具备心理学、精神病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陪审员的协助下作出公正、合理的决定,这符合法治的精神。
【链接】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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