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工商部门点评窗口服务单位“维权难”案件——
呼吁窗口单位诚信经营
本报记者 朱宇鲲
窗口服务单位与普通市民生活紧密相连。“3·15”期间,兰州市工商局城关分局、消协发布典型消费纠纷案例,点评维权难的缘由,呼吁窗口单位诚信经营。
资费套餐更改难 维权终“解套”
【案情】2013年3月14日,李女士申诉称:她是某通信公司的客户。1月时,她要求通信公司将原办理的“88套餐”更换为“18套餐”,商家以“消费者已参加2013年预存话费送话费活动”为由拒绝,但李女士称自己并未参加此项活动。她多次与商家联系均未回复,后于2月将“88套餐”更换为“18套餐”。李女士要求将1月套餐按照“18套餐”计费,并返还多收取的服务费。
【调处】经工商执法人员调解,最终某通信公司将消费者1月话费按照“18套餐”计费,返还了与“88套餐”的差额。
【点评】通讯企业资费套餐种类繁多,各种优惠活动也频繁推出,有的活动是一环套一环,消费者如不详细解读,往往会遇到“套牢”。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办理或更改资费套餐时,首先要详细了解套餐的内容,以及是否有附加条件,在参加诸如“预存话费送手机”“预存话费送话费”等活动时,完整了解其活动事项、与自己已使用套餐有无内容交叉等,要理性消费。
电费双月收取 平价服务打折扣
【案情】2013年4月16日,杨先生申诉:电力公司书面向消费者宣传称,每月可以使用160度平价电,但某电力所两个月收取一次电费,并且按照每月平均80度平价电收费。杨先生认为不合理,要求电力所予以合理的解释、退还多收的电费,并且要求今后按照规定收费。
【调处】经工商执法人员调解,电力公司为杨先生退回多收的电费,并道歉,保证今后此类现象不再发生。
【点评】电力企业属公用企业,是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垄断性行业。自2012年7月1日以来,甘肃省实施阶梯电价方案,居民每月每户可使用160度平价电。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第一,消费者应及时了解电费的相关政策和收费标准,对消费做到心中有数;第二,电力企业应按月、按规定标准收取电费。
长途客运延误 乘客获赔偿
【案情】2013年1月30日,王先生等人花费1690元购买车票,乘坐长途汽车从兰州至温州办事。但当车行至天水长途汽车站时,因驾驶员违规私带烟草被当地公安稽查人员查扣,致使该车在天水长途汽车站停留8个多小时,给王先生等人造成了一定的时间浪费和经济损失。消费者在向客运经营户多次反映要求合理解决此事无果后,投诉到消协。
【调处】经兰州市城关区消费者协会多方协商、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客运经营户为消费者一次性赔偿1600元,客运站负责人及经营户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点评】消费者购买车票、乘坐客车,就与运输公司形成了合同规定的服务关系,客运公司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乘客;承运人延迟运输的,应当对乘客予以补偿;因延误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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